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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的新聞標題為:
投資NFT買到了什麼?揭NFT的法律屬性 – 工商時報
新聞內容如下:
投資購買NFT?你買到了什麼?從民法的觀點談NFT的法律屬性
近來火紅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與過去最常聽到的同質化代幣(FT)如比特幣(BTC)、以太幣(ETH)不同,最大的差別是同質化代幣每枚貨幣本質相同、價值一樣,彼此可以等價交換,但每一枚NFT則是透過區塊鏈寫入紀錄,成為可以彼此互不相同、不可互相取代的數位紀錄;可以想像每一個NFT就像是一段記載在區塊鏈記錄本上、不可刪改且內容有別的文字。
目前市面上發行的NFT類型五花八門,例如知名CryptoPunks 及無聊猿 (BAYC)等的收藏品提供做為限量數位創作、藝術品、音樂甚至實體明星商品的購買收藏證明,亦做為兌換或折價實體商品的提貨券、活動入場或享有特定服務證明的虛實整合行銷,以及可據以享有創作分潤、擁有特定遊戲角色肖像或虛擬寶物的應用等多元型態。
觀察上述NFT的應用態樣,顯然它是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產,但並非完全是非同質化、獨特的財產,更多是將特定權益以NFT的形式呈現,以利此憑證的記錄與交易,所以許多NFT 其實是區塊鏈代幣化的財產權益憑證,而所謂NFT交易係透過交易此代幣化憑證,以取得該憑證所表彰的特定財產權益。
那麼NFT究竟表彰了什麼財產權益?投資購買NFT是買到了什麼?是債權、物權、準物權、智慧財產權?亦或是姓名表示等人格、身分權利?還是一集合體?以NFT日益多元的應用態樣來看,並無法以「買NFT就是買到xx權」來簡單定義。
以無人不曉的無聊猿圖文NFT為例,買限量但內容相關的數位藝術收藏品與買每個都不同的無聊猿,可能投資購買到的財產權益就不相同,而其關鍵點就在於NFT發行條款上的約定。不同的約定內容,可能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例如:購買限量但內容相關的數位藝術收藏品或許看似跟買實體複製畫類似,就算可以分潤,收藏家也並沒有擁有著作權,但如果NFT發行條款有權利授權或買斷的約定條件,那就有買到創作者的著作財產權;如果買每個都不同的無聊猿,即使每個圖像不同、而且還可以分潤,也可能只是取得對發行者請求分潤的債權而已。
那如果NFT發行時,並沒有寫清楚發行條件呢,應該如何認定?有許多人會問,不能主張「物的所有權」嗎?確實,表彰特定圖文影音內容的NFT並沒有實體,,但NFT不僅具有主觀經濟利益,而且是可交易、換取現實之價款、具交換價值,可以確定的是民法上財產權之客體,但它在法律是是什麼財產呢?。
過往就遊戲寶物的爭議案件來說,司法判?對於虛擬財產被竊之行為,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但深入探究,是指物權或債權呢?一般來說,「物」依客觀見解會被認為須為「有體」,即物質上占有一定的有形空間,但因科學發展,對於人所能支配的無形自然力,如水、電力等無體之物,也被接受涵蓋於民法裡「物」的範圍。
這樣的話,購買每個都不同的頭像NFT,除了因存在差異而可區別外,其移轉均須由擁有者啟動電磁紀錄的變更,使其支配關係消失並由買受人產生終局支配能力,此特質是否可於法律上將NFT視為「物」,而讓購買者擁有該數位「物」的所有權,或許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
新聞內容播放到此,感謝您的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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