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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的新聞標題為:
徐悲鴻數字藏品秒售罄卻掀版權爭議杭州NFT侵權第一案或給啟示 – 香港01
新聞內容如下:
據「三言財經」報道,八幅作品分別為《馳驅萬里》、《柳蔭立馬圖》、《戰馬圖》、《駿馬圖》、《天馬》、《奔馬》、《迥立向蒼蒼》以及《競足千里》,每款藏品限量3620張,發行總量28960份,其中160作為活動使用,剩餘的公開發售;發售價格為128元(人民幣.下同),正式發售不限制個人購買數量。
然而在發售前一日,徐悲鴻美術館發布聲明,稱關注到數字平台以徐悲鴻的名義為噱頭發售相關數字藏品,其原始作品有些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證據,有些作品與徐悲鴻根本無任何關聯。在回覆網民咨詢時,館方表示並未授權幻核發售徐悲鴻的數字藏品,故此事件引發出版權爭議。
在版權聲明中,徐悲鴻美術館指出,時代悲鴻(北京)文化藝術中心是由徐悲鴻後人授權創立的獨立文化藝術中心,中心根據授權擁有維護徐悲鴻及其作品的各項合法權利的資格,具體包括但不限於名譽權、姓名權、作品完整權。對於侵犯「徐粉」、消費者、徐悲鴻及其後人的違法行為,將依法保留追究侵權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幻核平台方面則表示,徐悲鴻過世已超過50周年,所以拍賣所得的擁有者方具有獨立授權來跟幻核合作的權利。幻核沒有告知具體出處,但強調嚴格把控合作素材的授權跟作品,發售作品都是經過授權後再發布的,目前發布的藏品是獨家授權,僅確保在騰訊區塊鏈的唯一性。
報道指,從《著作權法》而言,徐悲鴻已於1953年去世,故其作品早已進入公有領域,其他人可以不經許可、不付報酬使用,惟應標明作者姓名且不能擅自對作品進行修改。然而,數字藏品是新生產品,非畫作本身,故似乎沒有依據將其定義為對原作品進行了修改。但這同時洐生出一個問題,即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作者去世50年以上的作品來發行數字藏品,勢必令數字藏品圈亂象叢生。
網民點睇:
說到底就是生意
數字藏品這玩意兒真的有價值?買它的人無非都等著別人去做接盤俠
炒股、炒房、炒比特幣、炒鞋、炒區塊鏈、炒數字藏品變著花樣炒,但其核心永遠不變
今天騰訊能夠推出這個畫作的數字藏品,明天是不是網易也能夠推出同一幅畫作的數字藏品?後天百度再來一個?大後天要麼新浪再來?那這樣的數字藏品,又有何價值可言?
值得一提的是,4月20日,浙江杭州互聯網法院披露該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由於該案被指是「NFT(非同質化代幣)侵權第一案」,故對數字藏品的版權問題或能有所啟示。
據法院披露,原告奇策公司經授權,享有漫畫家馬千里創作的「胖虎」系列數字藏品在全球範圍內獨佔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與宙公司經營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發現平台用戶鑄造並發布了「胖虎打疫苗」NFT,售價899元。該NFT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奇策公司遂認為杭州原與宙公司嚴重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於是訴諸法律,要求對方賠償10萬元的損失。
對此法院認為,除一般作品的獨創性和可複制性兩個基本屬性外,美術作品還需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只要創作者將其對美學的獨特觀點在物質載體之上以可視方式表現出來,符合最低限度創造性的要求,就可以構成美術作品,而涉案作品呈現作者的獨特個體表達,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屬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案中,作品售出價899元且僅交易過一次,故侵權獲利理應在該出售金額範圍內,惟鑑於雙方未能舉證證明是次交易的利潤額,故仍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實際侵權獲利,而奇策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最終,法院採取法定賠償方式,綜合侵權作品交易金額、公司收取的費用、奇策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取證費、律師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確定損害賠償額為4000元。
報道指,在現行法律對數字藏品尚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杭州互聯網法院明確了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上傳的圖片構成美術作品的標準;NFT數字作品鑄造、交易的法律性質等多個司法審查標準,是具有參考價值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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