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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的新聞標題為:
如果我的臉或圖「被盜上架」成其他人的 NFT,法律上怎麼辦? – INSIDE 硬塞的網路趨勢觀察
新聞內容如下:
當今天你的臉,突然被做成 NFT,然後進行全球販賣,這就是日前「Cipher Punks」發生的事件,100 位知名資安專家,早上醒來,發現自己的臉被做成 NFT 商品販賣,全球搶收購。
隨著區塊鏈的技術在近年爆炸性的發展,從 DeFi、GameFi、Dao、Web3.0 直到今年最出圈的「NFT」(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原先主打著「去中心化」、「匿名性」特性的分散式帳本技術及密碼學,卻也被反應極快的不肖商人與蟑螂,濫用極低的發行門檻與區塊鏈抗審查的特性來獲利。
這篇文章來分析一件事,如果我的臉成為你的 NFT,法律上可以怎麼辦?
項目方:拿著著作權法的尚方寶劍,全球追殺
未經他人同意即以他人的圖像、肖像、文字等作品,逕行拿去製作並且發售NFT,對於項目方而言,例如《Bored Ape Yacht Club》的發起人 BAYC,他擁有無聊猿的所有著作財產權,於我國法下他有什麼權利呢?
其實,我國著作權法第 87 條已明定數款侵害著作權之態樣,而且同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除有民事責任之外亦有刑事責任,法律及權利非常明確。
甚且,著作權法法第 4 條搭配 WTO 會員國彼此間對於著作權的保障採取平等互惠原則,縱使是外國著作,在台灣未經同意發行 NFT,或是我國的著作權人其著作在國外未經同意發行 NFT,通通屬於著作權法的守備範圍,所以項目方若掌握有著作權(財產權),對於各種抄襲、仿冒、發行的人,可以拿著著作權法的尚方寶劍全球追殺,因此當你拿著 NFT 想要來商業使用時,你可能要多想一下。
前面提到的抄襲版《Bored Ape Yacht Club》(如上圖),目前已遭 Opensea 依照其使用者條款規定下架,因此你在一般平台上已經找不到他,不過這兩個抄襲項目其實已經銷售一空。
惡搞作品或是名人的「臉」:著作人格權與肖像權
如果是別人拿著我的著作,並予以戲謔性的「惡搞」,或甚至直接「竄改」作者名稱?其實著作權法不只保障著作財產權,更重視創作者的人格權,並且享有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 17 條)。
如果沒有惡搞,只是單純將別人的「臉」,再製、轉換成 NFT 全球發售呢?人的頭像、臉的部分是受到肖像權的保障的,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人像加以使用之控制權利,屬於民法第 18 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任何自然人有權禁止其肖像未經同意而被公開使用。而前面提到的 100 位知名資安專家頭像被發成 NFT,最後項目方在各方壓力以及潛在法律責任下已經退費並下架 NFT。
因此作品被惡搞,或是把名人頭像被發成 NFT 銷售,就明顯違法,並可能會有相關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NFT 持有者:我的「數位資產冠名權」被侵害了?
在提起法律手段之前,我們必須先思考一個本質上的問題,NFT 究竟代表著什麼「權利」,到底我的什麼「權利」遭受損害呢?有些人很直覺的認為取得 NFT,就取得該作品本身的所有權或是著作權,實際上可能並非如此。
真正的所有權人只是針對他本身對於特定物品的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而NFT這種數位資產,我過去已經多次撰文強調,縱使擁有NFT,你無法阻止發行人的雙花行為(重複發行),各種數位創作的儲存方式,也影響擁有NFT能否成為「接近」擁有一個所有權的型態。
我看過多數的情況,答案是沒有。
擁有 NFT 大多數不等於擁有所有權。
NFT 到底代表著什麼?我始終認為最能夠清楚描述的名詞,為「數位資產的冠名權」。
這是一種你可以隨時對外界證明,這個 NFT 所表彰的數位資產,是由 NFT 擁有者來冠名,讓各界知道,在這個 NFT 藝術品旁邊,有 NFT 擁有者的名字。(註1)
只是趨勢發展之下,縱使我們都認同這個新概念,法律上能否保障你仍然是未知數…
是否為民法所保障?
民法第 184 條以下規定了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制度,他的的功能在於,決定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以及要賠多少。
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
-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
其中第一種是最典型的侵權行為,第 2、3 種對於被侵害者有較高的舉證責任(原告比較容易敗訴),然而第一種侵權行為的前提,法院認為須侵害他人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例如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例如智慧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例如人格權,但不包括「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
很遺憾的,如果 NFT 是一種「數位資產冠名權」而被他人抄襲侵害,那麼在台灣法律位階上不是「權利」被侵害,而只是一種「利益」,無法依第一種典型侵權行為求償的純粹經濟上損失。
當然我們仍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及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主張「利益」被侵害,不過則舉證責任及勝訴的難度就相對較高。
結論
在未經他人同意,即以他人圖像、肖像、文字等 NFT 圖檔逕行拿去重製、並且發售 NFT,這樣的行為對於項目方(著作權人)、名人(被盜用頭像)者都有比較完整的法律保障,相較起來,NFT 持有者只符合民法上對於「利益」侵害的要件,要在比較艱困的情形下證明對方成立民法侵權行為。
現實生活中非常多的制度,是人類因應生活模式改變而「想像」出來的,法律及法院就是處理人類經濟活動及紛爭的一種方法。我們不知道最佳的解決方案為何,但我們知道區塊鏈技術及抗審查特定不該被濫用,我的臉或圖不該「被上架」。
回過頭來,當 DAO、Web3.0 的誕生,以及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或許 NFT 的問題未來不需透過法律或法院解決,透過新一代的審查、管理或治理機制,就可以解決此問題。我個人認為法律是可以解決的,但需要法律救濟制度可以以時俱進跟上爆炸性發展的 NFT 生態,同時,我也期待著在區塊鏈世界會發展出一套屬於 NFT 治理機制。
新聞內容播放到此,感謝您的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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