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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的新聞標題為:
NFT當道!虛擬物交易量只會越來越大以現行實體物法規課稅適當嗎? – 台灣蘋果日報
新聞內容如下:
在面對現實世界的種種問題與混亂的同時,另一個虛擬的空間,已經悄悄的建造,吸引無數移民,並形成一股熱絡的經濟。2021年3月加密藝術作品《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以7000萬美元(約新台幣19億元)的天價售出,創下NFT(非同質化代幣)藝術市場最高價,許多人如夢初醒的開始了解什麼是NFT?!而各國的稅務單位也紛紛捲起袖子,試圖在虛擬世界設下收稅站,當然台灣也不例外。
【法律尚未規定虛擬財產相關定義】
國稅局目前以《營業稅法》第1、4、7條課稅,對虛擬物交易課營業稅,我們想問的是虛擬物究竟是勞務?還是貨物?起運地與所在地如何界定?買受人若在國外怎能課國內的稅?如果這些基本定義都不清楚,該如何課稅呢?
對買賣人課交易所得稅,虛擬物交易的型式非常多元,除了虛擬貨幣與虛擬貨幣作交易,還有虛擬貨幣和虛擬物作交易,甚至以物易物方式,因此如何計算「購入成本」與「獲利」?而虛擬世界裡的用戶並無虛擬財產權,法律也沒有虛擬財產權的定義,如果虛擬財產不是財產,如何課稅?
誇張的是,國稅局要求買賣人提供交易證明,答案是:沒辦法。因為所有的交易資料存放在世界各地的虛擬世界伺服器或虛擬物交易平台,虛擬世界裡面各種複雜模式得到的各種虛擬物很難追溯及精準鑑價,也無法取得進項發票,買賣人是無法提供足夠資訊提供課稅。
【尚未制定專屬法令,課稅缺乏統一標準】
筆者的友人李先生從事遊戲虛擬物交易20幾年,他舉例:108年台灣交易平台新增同步到香港交易平台的功能,香港人可以在香港交易平台購買台灣交易平台的虛擬物,賣家再得到台灣交易平台的平台貨幣,國稅局想對台灣交易平台的賣家課營業稅嗎?大錯特錯!因國稅局所認定的商品(虛擬物)及買受人並不會只在台灣,而是在全世界,如何用《營業稅法》第1、4、7條課稅?
且針對虛擬物交易課所得稅,尚未制定法令,各區國稅局或以6%、21%或其他比例認定所謂的「同業利潤」毫無統一標準,虛擬物並非像實體物單純的法幣買賣,若無法取得進項證明,國稅局可能不管三七二十一將所有收入當所得,對虛擬物從業者毫無保障。
【國稅局必須深入了解虛擬國度的運作方式】
李先生個人的稅務問題,從民國108年至今,無人可解,金管會、財政部、經濟部……等單位互踢皮球,李先生表示,同行對國稅局不確定的課稅標準,擔心重稅加罰鍰的厄運降臨,營業額較大的同業已轉到大陸投資,沒人想要跟不專業又亂來的國稅局瞎耗。他認為台灣對虛擬物相關立法牛步,稅務人員不懂虛擬物,引用函釋任意課稅,有理說不清,實在令人搖頭。
虛擬世界裡,沒有實體國界的限制,人人可以建立國度,產出貨幣,創造物品,能夠交易的內容已超乎想像,例如遊戲帳號,遊戲寶物、遊戲貨幣、平台貨幣、加密貨幣、NFT、元宇宙虛擬物、元宇宙貨幣……等交易量越來越大,國稅局必須深入了解這個國度的運作方式,而不能將現有的實體物法規,強套在虛擬物的經濟運作上,否則不僅將製造國家與個人的冤稅,也將搞垮市場龐大的虛擬物經濟活動。
新聞內容播放到此,感謝您的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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