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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集的新聞標題是:
從國際法制看台灣:數位遺產立法的下一步在哪?
新聞內容如下:
在數位遺產議題上,台灣尚未有明確立法,但國際間已有許多具參考價值的制度。透過對比德國、美國、中國等地的發展,可為我國未來數位遺產法制提供藍圖。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2018 年針對一宗青少女 Facebook 帳號繼承案做出關鍵判決:認為帳號內的訊息與日記、書信無異,應屬可繼承之內容。該案中,原告父母為尋找女兒死因,欲進入其 Facebook 帳號,但遭平台以保護用戶隱私為由拒絕。法院最後裁定:親屬有繼承權,平台應開放帳號。
美國各州採不同法律架構,其中影響最廣者為統一法律委員會(ULC)制定的《統一數位資產受託使用法》(RUFADAA)。此法允許法院指定帳號管理人(fiduciary),於使用者過世後管理其帳號與資產。RUFADAA 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與資產定義,至今已有逾 40 州採用。
中國雖在微信等平台使用條款中明示帳號不可繼承,但其《民法典》已納入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俄羅斯則將數位資產納入遺產類別中,允許作為繼承標的。
目前台灣多以《民法》第1148條與憲法財產權保障來處理,但缺乏具體執行規範。平台多未提供帳號轉移或查詢機制,繼承人難以行使權利。建議我國可循以下方向立法:
- 定義數位資產與遺產邊界:明確哪些數位內容具財產性質,屬可繼承範疇。
- 建立平台配合義務:要求平台須設置遺產移轉機制,供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申請。
- 設立帳戶聯繫人制度:如 Apple 的數位遺產聯絡人、Google 的閒置帳戶管理人等,納入法規保障。
- 保障使用者隱私與遺囑意願:如使用者生前未同意帳號開放,應尊重其選擇,並由法院認定繼承界限。
立法不僅是保障死者遺產,也是建立家屬與平台間的協商基礎,更是讓「數位生前規劃」成為一種常態。若能將數位遺產納入民眾生活教育,從年輕時便思考數位資產配置與處置,我們將能更從容地迎接「資料世代」的生命延續與記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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